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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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长江流域规范垂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4-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决策部署,加强渔业资源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我市长江流域垂钓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流黄冈段、全市范围内7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禁捕水域,其他非禁捕水域在禁渔期应参照此办法进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

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二章? 禁止垂钓的范围

第四条 水生生物保护区、军事管制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鱼类重要产卵区、江河排泄洪口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各县(市、区)综合考虑生态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行洪安全、饮水安全和其他明显或潜在风险等因素自行确定的禁钓区域。

长江干流黄冈滨江公园段(由黄州区出台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起止范围)列为禁钓区

? 第三章? 规范垂钓的范围?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冈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黄政发〔2020〕10号)中规定的禁捕范围(除各地自行划定的禁钓区域外)及巴河、浠水河、蕲河、倒水河、举水河等通江水域属于规范垂钓管理范围,各地自行划定的规范垂钓范围或区域。

第六条 在禁渔期内,设置明显禁渔标识的全市其他非禁捕水域属于规范垂钓管理范围。

第四章? 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七条 垂钓人员应遵循“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的原则,在允许垂钓的水域范围内进行休闲垂钓。

第八条 规范垂钓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路亚(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弩、锚鱼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饵进行垂钓。

(五)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六)垂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苗种和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幼鱼苗种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误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进行救护,减少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伤害。

(七)垂钓渔获物买卖,有交易行为视同非法捕捞。

(八)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和方式进行垂钓。

第九条 垂钓人员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丢弃垃圾、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

第十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各地要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属地日常监管范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执法协作。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垂钓行为纳入农业综合(渔政)执法日常监管范畴,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垂钓行为。综合考虑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合理控制垂钓总体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