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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长江流域协同联动机制建设

来源: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6-11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6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分组审议。

围绕如何继续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如何推进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建设、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等话题,与会人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紧扣法律推进长江生态保护

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流域立法,意义重大。

就长江生态保护工作的情况,窦树华委员先后到安徽、重庆、湖南、四川等地进行调研。从调研情况来看,有些地方绿色发展的理念树立得不够牢固,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还不够强。

“长江保护法与其他的相关法律紧密衔接,又聚焦长江保护的特殊性,规定了许多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很强的制度措施。”窦树华认为,要继续做好长江保护法学习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普及长江保护法,全面准确理解法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制度,确保取得最佳实施效果。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意识,落实依法治污的主体责任。鼓励和引导公民拿起法律武器,同破坏长江、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做斗争,推动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程立峰委员也提出要紧扣法律推进长江生态保护。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流域法兼具综合法特征,是目前生态环境法律中规定生态文明制度最集中、法律措施和责任最严格的一部法律,建议在实施中重点推进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已经上升为法律规定的各项生态文明制度,如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和修复、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二是法律中有关禁止性、强制性、命令性的措施和要求,守住法律实施的底线;三是依法严惩一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并公开曝光,形成法律上的威慑力。

程立峰同时建议加快推进相关法律修改和地方共同立法工作。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启动水法、航道法、渔业法以及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长江流域省级人大和政府也要积极推进流域性、区域性的协同立法、共同立法进程。云贵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三省赤水河共同立法秘书长协调机制,成立了共同立法起草专班,以“共同决定+条例”的方式,同步出台了三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和三省的赤水河保护条例,并于今年7月1日同步实施,为相关流域、区域开展共同立法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区域协调治理格局有待深化

长江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杜黎明委员说,长江保护法创新提出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并明确了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协调谁”“协调什么”等内容。建议国家层面加快推进顶层设计,进一步细化职能、划分事权、理顺关系、规范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以便长江流域各省市抓好落实。

结合安徽省在推进长江安徽段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修复的实际工作,谢广祥委员提出,流域内的污染防治要形成完全统一的行动,目前各地虽然都在努力,但是还没有真正的形成。现在污染长江,特别是固体危险废物跨区域违法倾倒时有发生,应对这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尚未建立起制度化机制,涉及利益协调难度比较大,区域协调治理的格局有待深化。关于长江区域协同联动机制的建立,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江保护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这几年针对长江保护工作,建立了若干机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开展流域司法保护,包括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各省建立了省级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省际间渔业联动是最大的跨省间的协作机制。在郭军委员看来,这些机制在长江生态保护当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环资委的调查报告也指出,一些区域合作协议执行效果还不够理想,建议这些机制要加强与长江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保护机制协同联动,共同发力,形成上下游、左右岸、全方位的联合保护。

落实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支持协调下,安徽省和浙江省已在新安江流域实施省际生态补偿机制,但国家在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方面,还没有统一的协调推进机制。谢广祥认为,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生态环境情况各一,对于补偿机制如何建立,标准如何定,资金从哪里来没有达成共识,需要从国家层面更大力度来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