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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

来源: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3-03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明确了五类区域为禁捕范围,同时对入罪标准等问题给出了答案。

《解答》明确指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包括五类区域: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大型通江湖泊、其他重点水域。

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入罪标准问题,《解答》强调,检察机关要依照刑法和相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行为人犯罪动机、主观故意、所使用的方法、工具、涉案水生生物的珍贵、濒危程度、案发后修复生态环境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既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总体体现依法从严惩治的政策导向,又要准确把握司法办案尺度,切实避免“一刀切”简单司法、机械办案。

另外,《解答》要求,检察机关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综合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惩治违法犯罪,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不同性质案件的处理,要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一方面,要从严惩处有组织的、经常性的或者形成产业链的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犯罪;另一方面,对个人偶尔实施的不具有生产性、经营性的非法捕捞行为要慎用刑罚,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在处罚时应与前一类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同时,《解答》还要求加强“行刑衔接”、加强立案监督、加强引导取证和侦查监督等,更好地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并且,检察机关要坚持“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实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

《解答》也明确指出,对于实施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要发挥检察建议在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

《解答》还针对准确认定“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以及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