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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去散心?一男子约人到长江电捕鱼获刑

来源: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17

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靖江市滨江新区富阳社区居委会对一起非法捕捞案件公开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中靖江四名男子电捕鱼8千克多,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二个月不等刑期。记者注意到,法庭指出,四名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因此依法不适用缓刑。

说去长江边散心,结果约人一起电鱼

蒋某等四人均住在靖江的长江岸边小区,他们有自己相对稳定的工作,且蒋某、施某、孟某有姻亲关系,蔡某为施某的朋友。

今年4月10日晚,经蒋某提议,蒋某、施某、蔡某相约在靖江市天生港码头附近长江水域共同电鱼,共捕获渔获物约5千克,由三人分食。

4月13日晚,蒋某得知连襟孟某因夫妻吵架而心情烦闷,遂打电话约他去长江边“散心”,后又打电话给小舅子施某让其一块儿参与。三人在上述水域电鱼,共捕获鳊鱼、鲫鱼等渔获物3.63千克,被公安干警现场查获。四人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均表示知道长江处于禁渔期且电鱼是禁用的捕捞方法。

经渔业主管部门认定,蒋某等人使用电瓶、电鱼器、电捞海及导线组成的工具进行捕捞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四人电鱼水域为长江大堤外侧水域,属于长江禁渔期制度规定的禁渔范围。

9月4日庭审当天,当天,靖江市渔政执法人员及当地餐饮业主、渔民和社区居民代表等70余人旁听了庭审。审理中,蒋某等四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用于恢复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适用缓刑!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捕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四名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依法不适用缓刑。

综合四被告人具有的坦白或自首、认罪认罚、预缴生态修复资金等情节,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等四人拘役四个月至二个月不等刑期。作案工具电瓶、电鱼器、电捞海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被当场执行逮捕。

法官表示,本案中,蒋某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趁夜间相约在长江水域电捕鱼,不仅对自身安全构成极大威胁,而且会直接造成相关区域鱼类资源逐渐衰竭。同时,强大电流还会对鱼类的饵料生物造成伤害,导致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的死亡,对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长江禁渔,为的是让长江尽快休养生息,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严格遵守禁渔规定,切莫贪图一时之欲,罔顾法律规定自酿苦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