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一、问题的提出
二、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现状检视
(一)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现实样态
(二)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实践困境
三、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理论证成
(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与流域环境司法的特殊性
(二)流域环境司法的理念革新
(三)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理论基础
四、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制度回应
(一)模式创新:构建长江“全流域”环境司法“大协作”体系
1.环境司法协作范围是“全流域”。
2.环境司法协作主体是“大协作”。
第一,扩大协作主体范围。
第二,明晰协作主体职责。
(二)制度完善: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机制续造
1.明确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法律内涵。
2.完善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内部协作制度。
3.强化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外部协作制度。
五、结论
文章摘要: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是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法治保障。目前,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面临着协作范围不全面、协作形式不统一、协作主体不明确、协作规则不健全等多重困境。从流域的整体性、关联性及特殊性出发,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需要打破现有行政区划分块管理的现状,以生态整体主义和协同治理理论为基础,构建长江"全流域"环境司法"大协作"体系。具体方式包括明确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法律内涵、完善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内部协作制度、强化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外部协作制度等方式,实现长江流域治理现代化。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黄锡生 尚睿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论文分类号:D922.68;D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