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一、问题提出
二、《长江法》制定央地事权划分的法理基础
(一)立法机理:长江流域立法的事权划分之维
(二)立法前提:中央与地方立法事权划分
(三)调整对象:中央与地方政府行政事权划分
三、现行制度体系在央地水资源管理行政事权配置的内生困境
(一)央地涉水事权划分的结构性失衡
(二)长江流域机构涉水事权配置的错乱
1. 长江流域机构事权划分的部门利益诉求
2. 长江流域管理机构涉水事权划分的法律依据不足
(三)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之指向不清
1. 流域水资源管理事权的复杂性导致的效力不足
2. 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抵牾与冲突
3. 流域管理机构水资源管理事权在现实博弈中被挤压
四、《长江法》划分长江流域涉水事权的制度路径
(一)明确央地涉水事权的划分标准及类型
1. 立法范围在衔接协调相关法律的同时制定专门制度
2. 在厘清涉水事权划分标准基础上确定长江流域中央政府涉水事权清单
(二)更新长江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与职责
(三)体系化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 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实质内涵辨析
2. 具体规定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制度措施
五、结语
文章摘要:长江流域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亟待法律治理,政策背景、现实需求与学理论证为制定《长江法》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行性。清晰界定与有效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长江流域的涉水事权划分,是《长江法》制定的法理基础,《长江法》的制定以央地涉水立法事权划为前提,以央地涉水行政事权划分为主体内容。现行法律体系在央地水资源管理行政事权配置中存在内生困境,具体体现为央地涉水事权划分的结构性失衡、长江流域机构涉水事权配置的错乱、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之指向不清这几个方面。《长江法》应当完善长江流域涉水事权的制度设计,具体制度路径包括:明确央地涉水事权的划分标准及类型、更新长江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与职责、体系化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26914/c.cnkihy.2018.025796
论文分类号:D92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