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期刊导读

苏浙皖三省人大紧锣密鼓

来源: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8

3月3议1通日过,了江《苏江省苏省十人三民届代人表大大常会委常会务第委二员十会二关于次促会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自4月1日起施行。至此,就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问题,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协同立法划上圆满的句号。

江 苏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全力推动立法进程。尽管江苏省在去年7月份通过修改《江苏省渔业条例》,把长江流域禁捕和禁钓的要求写入法规,对禁捕工作基本已做到有法可依。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就禁捕工作开展协同立法的建议充分肯定并高度重视,认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协同立法的建议具有建设性,与《江苏省渔业条例》修改的相关内容不相冲突,开展协同立法,对于加强区域执法协作、统筹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并要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委积极参与,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为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将审议决定(草案)列入3月份的常委会会议议程。

从立法动议到审议仅三个月,时间紧任务重。江苏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迅速起草立法工作计划和方案,抓紧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研究起草的思路和主要内容,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草案初稿,及时向相关部门、机构和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江苏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还和起草小组成员一起深入沿江县市,现场了解禁捕工作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建议。3月10日,又召开由省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决定(草案)。3月12日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3月3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在起草与修改草案的过程中,江苏省始终与上海市保持联系,将相关意见随时反馈、沟通,确保核心条款、关键制度达成共识。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按照长三角三省一市就禁捕工作协同立法所达成的共识,坚持在主要条款、基本格式和实施时间上保持一致;同时,结合江苏省实际,针对江苏禁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而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增加规定了一些内容,使决定更符合江苏特点,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确保决定落实取得实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已明确,将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条例》执法检查列入今年常委会监督计划,建议将决定也纳入今年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内容。检查中紧扣法律法规条文,重点突出渔业条例的修改内容,包括禁止捕捞、禁止垂钓、禁止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等条款。建议在协同立法成功实践的基础上,三省一市联动监督决定实施情况,创新监督方式,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工作薄弱点和基层反映强烈的关键点,持续跟踪推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浙 江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禁捕协同立法工作,积极推动浙江省禁捕决定的出台。去年12月长江“十年禁渔”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人大联动监督、协同立法座谈会召开以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黎明同志两次作出专门批示,要求及时推进和落实决定制定工作。在确定2021年年度工作计划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依法作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法规性决定列入今年常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三省一市达成的共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明确决定(草案)于今年3月下旬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为了做好决定的制定工作,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分管相关工作的副主任史济锡同志专程带队赴湖州、嘉兴、舟山等地实地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浙江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组建工作专班,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草案)为蓝本,结合浙江实际起草了决定(草案)。在草案形成阶段,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征求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意见,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与上海、江苏、安徽三地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充分沟通。在多方面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多次对决定(草案)作出修改完善。3月24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3月26日,决定(草案)在交付表决时获得全票通过。

决定的出台为三省一市加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顶层设计提供了法规制度方案。下一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聚焦协同推进决定的贯彻实施,着力做好几方面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加强对决定内容的宣传阐释,讲好立法故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持续跟踪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积极推动浙江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出台保障决定落实的具体工作举措,确保决定的内容真正落到实处;做好联动监督工作,督促浙江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积极探索三省一市联合执法、共同打击非法捕捞的体制机制,形成监管工作闭环,努力推动构建长三角三省一市齐抓共管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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