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唐朝以前的水运管理,仅限于官办航运的领导和组织及对商民舟船的征税,尚没有水运交通的律令,进入南北朝以后,各代虽在建康设立"津主"一官,除掌征税外,还检查船只是否装载有禁运物品与罪犯,但此管理也只囿于港口码头。唐代不仅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水运管理制度,还将水运管理提到法律的高度,揭开了我国古代内河水运管理立法的第一页,使长江等内河水运管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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